【西法拍案】被他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造谣诽谤?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网警2025-12-18 08:05:483

许多人喜欢在网上发布短视频

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

但部分“别有用心”者

利用短视频恶意诽谤他人

近日

河西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且看法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日前,小郑被朋友告知自己在某视频网站上“火”了。原来是视频发布者小张未经小郑同意擅自将他与路人发生口角的部分过程录制下来发布在某视频网站,引发了众多网友评论。


这让小郑感到十分愤怒,他认为,小张在不了解事情全貌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就上传了未经处理的肖像视频,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名誉权及个人隐私,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私人生活安宁受到影响。故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张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张发布视频未取得小郑的同意,且未对图像、声音等进行处理,引发网友评论,已经对小郑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其行为损害了小郑的名誉,小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方式


在某视频网站以发布公开声明方式向小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小张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小郑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费用由小张承担。


关于小郑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作为互联网时代一种新兴应用场景,短视频以其短小便捷的传播形态、无处不在的传播场景、超乎想象的惊人的流量、持续增长的用户规模构建起一幅独特的网络景观,各大短视频网站已逐渐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内容消费、休闲娱乐、商业经营的重要平台。但在这“急速生长”的背后,同样存在着恶意虚假摆拍、散布虚假信息、违规引流营销等违法乱象,严重影响了网络生态、社会风气甚至是个人生活。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即因不当视频的发布导致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因此,网上发布视频前要对视频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对肖像、车牌号、门牌号等敏感信息进行打码处理,避免扩大影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现相关视频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联系视频发布者删除相关视频,降低影响范围。必要时可让其作出声明,澄清事实,恢复自身名誉,双方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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